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童落渠溺斃
【鄧玉瑩╱台中報導】台中縣新社鄉去年發生一起一歲幼童撿石頭掉入灌溉溝渠溺斃事件,幼童父母不滿事發後,未見鄉公所改善防護措施,提出國家賠償四百萬元。
台中地院昨天審結,認為鄉公所應負起溝渠旁安全措施及設置的責任,不過幼童父母也有疏忽,各負一半過失責任,判新社鄉公所應賠八十七萬三千元。
父母也應負責 父親卓志華昨天表示:「我承認我也有疏忽,但是鄉公所沒施作護欄也是事實。
錢賠多少不是重點,我只在乎護欄一定要作,不然一定還會有人落水。
」卓並表示國賠不會再上訴,但刑事會告到底從事花卉種植買賣工作的卓志華、蔡淑真夫婦,去年二月十二日,帶四個兒子到工廠幫忙包裝花卉,長子、次子在旁幫忙,四歲的三子和一歲餘的么兒卓文欽,自行走到工廠外玩耍。
工廠外是俗稱「白冷圳」的灌溉溝渠,卓文欽走到溝渠邊撿小石頭,因土質鬆滑,又有小斜坡,當場滑落水中。
卓志華的三子看到弟弟落水,立即跳下水一手抓住弟弟衣服,一手抓住河邊石頭哭喊求救,一名男子騎車經過將兩人救起,但弟弟不治。
法官洪碧雀到現場勘驗,丈量該溝渠旁無任何遮擋物,一看就是危險地帶。
法官認為,鄉公所應設置溝渠的安全設施,但法官也認為,父母不應讓六歲以下兒童獨處,卓志華夫妻也需負一半過失責任。
點下放大 小童落水示意圖 卓家一歲么子滑落溝渠,四歲哥哥跳下水拉住弟弟衣服,徒手攀住溝渠邊哭泣求救,路人先後救起兄弟倆,但弟已溺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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