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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8月 03 週五 201217:35
  • 國家賠償法相關法規

國家賠償法
 



第 1 條
 

本法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二十四條制定之。




第 2 條
 

本法所稱公務員者,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。
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,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
者,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。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,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
受損害者亦同。
前項情形,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,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。




第 3 條
 

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,致人民生命、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, 
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。

前項情形,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,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。




第 4 條
 

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,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,視同委託機
關之公務員。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,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亦同。
前項執行職務之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,賠償義務機關對受委託之團體或
個人有求償權。




第 5 條
 

國家損害賠償,除依本法規定外,適用民法規定。




第 6 條
 

國家損害賠償,本法及民法以外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,適用其他法律。




第 7 條
 

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者,應以金錢為之。但以回復原狀為適當者,得依請
求,回復損害發生前原狀。
前項賠償所需經費,應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應之。




第 8 條
 

賠償請求權,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,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;自損害
發生時起,逾五年者亦同。
第二條第三項、第三條第二項及第四條第二項之求償權,自支付賠償金或
回復原狀之日起,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。




第 9 條
 

依第二條第二項請求損害賠償者,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。
依第三條第一項請求損害賠償者,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
義務機關。

前二項賠償義務機關經裁撤或改組者,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為賠償義務機
關。無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者,以其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。
不能依前三項確定賠償義務機關,或於賠償義務機關有爭議時,得請求其
上級機關確定之。其上級機關自被請求之日起逾二十日不為確定者,得逕
以該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。




第 10 條
 

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,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。
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,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。協議成立時,應作成
協議書,該項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。




第 11 條
 

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,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,或自
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,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。
但已依行政訴訟法規定,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,就同一原因事實,不得更
行起訴。
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,法院得依聲請為假處分,命賠償義務機關暫先支
付醫療費或喪葬費。




第 12 條
 

損害賠償之訴,除依本法規定外,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。




第 13 條
 

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,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,就其參與
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,經判決有罪確定者,適用本法規定。




第 14 條
 

本法於其他公法人準用之。




第 15 條
 

本法於外國人為被害人時,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或慣例,中華民國人得
在該國與該國人享受同等權利者為限,適用之。




第 16 條
 

本法施行細則,由行政院定之。




第 17 條
 

本法自中華民國七十年七月一日施行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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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8月 01 週三 201214:15
  • 農田灌溉圳溝之堤岸設施管理調查報告

 
調 查 報 告(監察院)
資料來源:http://www.cy.gov.tw/AP_HOME/Op_Upload/eDoc/調查報告/101/101000072調查意見上網.pdf
壹、案 由:各縣市農田灌溉圳溝之堤岸設施管理欠缺,國家賠償義務機關歸屬爭議不明,似有影響法院認定及民眾權益之虞;究此類公共設施之權管單位為何?現行法令有無相關機制釐清爭議?倘認定錯誤有無合宜補救措施?均有深入瞭解之必要」乙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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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個人分類:這害人的東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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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7月 30 週一 201217:56
  • 花蓮縣政府國家賠償事件拒絕賠償理由書

花蓮縣政府國家賠償事件拒絕賠償理由書
97法賠字第003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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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個人分類:這害人的東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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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7月 30 週一 201217:52
  • 童落渠溺斃

童落渠溺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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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網頁資料僅供參考,實際內容以原始網址資料為主

新聞日期: 2006年04月11日  媒體來源:蘋果日報 庫存頁檔
原始網址:http://tw.nextmedia.com/applenews/article/art_id/2530656/IssueID/2006041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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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7月 30 週一 201217:30
  • 農田水利會管理不當被判國賠案例

【公設管理不當被判國賠案例】
某公所81年 間為應社區要求,於轄內農田水利會管理之灌溉水圳加蓋以利社區民眾通行,經向該水利會切結「一、在貴會水利建造物上架設橋涵或建築通路跨越埋設設施,如妨 害他人權益時,由切結人負責處理,與貴會無關;……五、架設橋涵或建築通路跨越埋設設施完成後,如發現破損事件,應在不妨害通水範圍內及時修復」後,獲該 會同意施設,該所即通知社區理事會依規辦理,為便於維修水道柵門,酌留長72公分,寬48公分之維修人孔一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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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個人分類:這害人的東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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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7月 30 週一 201217:18
  • 農夫水圳摔死 家屬要水利站國賠未果 20120313

 


農夫水圳摔死 家屬要水利站國賠未果


原視原視 – 2012年3月13日 下午10:04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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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7月 27 週五 201214:05
  • 李後坤落水喪命溝渠邊水利會已設護欄與溝蓋




作者是 東方報   


週二, 29 五月 2012 01:08



 記者祝務耕/報導
 去年農曆七月七日七夕情人節,吉安鄉民李後坤和友人騎腳踏車行經慶豐七街和七腳川溪口,其腳踏車翻覆而他跌落農田水利會溝渠中喪命,家屬提出國賠訴訟勝訴。昨天到案發現場時發現農田水利會已在溝渠周邊設柵欄,並且加蓋鐵網溝蓋,避免再生危險。
 李後坤是在去年農曆七夕,和友人聚餐後,與朋友從吉安黃昏市場騎腳踏車返回慶豐住處時,行經七腳川溪和慶豐七街口時,疑似因為路面不平,導致他跌落農田水利會溝渠,警方及救難人員找到他時他已經死亡。
家屬提國賠訴訟 一審勝訴
 李後坤的家屬認為政府沒有做好道路和溝渠的管理,因而提出國家賠償訴訟,一審家屬勝訴,花蓮農田水利會和吉安鄉公所將共同賠償家屬近四百萬元。
 花蓮農田水利會在法院時一再否認李後坤之落水不幸事件,該會有責任。但是記者昨天下午重回不幸事件現場時,卻發現農田水利會已在發生事件的溝渠設置柵欄,以及「水深危險」的藍底白字標示。
 此外,李後坤跌入的溝渠,農田水利會也用鐵網做成蓋子,將溝渠開口封起來,以免再次發生意外事件。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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